【T细胞淋巴瘤】TQ-B3525-II-04-II期
停止招募适应症
T细胞淋巴瘤
性别要求
男女不限
年龄限制
18岁以上
BMI要求
无要求
试验分期
II期
体检时间
随时安排
项目周期
2022-06-08 至 2022-08-11
入选标准:
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者才能入组本试验:
1.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,签署知情同意书;
2. 性别不限,年龄:18-75 周岁;ECOG(PS)评分:0~2;预计生 存期≥3 个月;
3.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(WHO)的定义,经组织病理学确认的复发难 治性外周 T 细胞淋巴瘤(PTCL),包括以下四种亚型:
非特指型外周 T 细胞淋巴瘤(PTCL-NOS);
血管免疫母细胞 T 细胞淋巴瘤(AITL);
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(ALCL);
结外 NK/T 细胞淋巴瘤,鼻型(NKTCL)。
4. 既往至少接受过 1 线全身系统性治疗方案,最近一次治疗期间或 完成后存在疾病进展或经充分治疗后确认无客观缓解(对于 NK/T 细胞淋巴瘤,既往至少有一种治疗方案中含培门冬酶或左旋门冬 酰胺酶);
5. 经 CT 或 MRI 评估,在 2 个垂直方向至少存在一个影像学可测量 的肿瘤病灶(依据 2014 版 Lugano 标准,结内病灶长径>15mm, 结外病灶长径>10mm); 6. 筛选期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: 血常规检查标准(14 天内未使用生长因子或输血):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(ANC)≥1.0×10 9 /L; 淋巴细胞计数(LYM)≥0.5×10 9 /L; CD4+ T 淋巴细胞计数≥0.2×10 9 /L; 血小板(PLT)≥75×10 9 /L(有淋巴瘤骨髓浸润患者≥50×10 9 /L 允许纳入); 血红蛋白(Hb)≥80g/L; 血生化检查标准: 谷丙转氨酶(ALT)及谷草转氨酶(AST)≤2.5×ULN(淋巴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Q-B3525-II-04 版本号:2.0 17 瘤累及肝脏或胆道阻塞者,≤5×ULN); 血清总胆红素(TBIL)≤1.5×ULN; 凝血功能: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(APTT)、国际标准化比 值(INR)、凝血酶原时间(PT)≤1.5×ULN; 血清肌酐(Cr)≤1.5×ULN 或肌酐清除率≥50ml/min; 7. 育龄期女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需采用避孕 措施(宫内节育器[IUD],避孕药或避孕套);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阴性,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患者;男性应同 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。 排除标准: 出现以下任何一项的受试者将不能入组本研究: 1. 伴有噬血细胞综合征的 T 细胞淋巴瘤患者和其他类型的 T 细胞淋 巴瘤患者; 2. 已知存在中枢神经系统(CNS)侵犯的淋巴瘤患者; 3. 既往曾接受过 PI3K 抑制剂或 CAR-T 的治疗; 4. 3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,已治愈的子宫颈原 位癌、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 [Ta(非浸润性肿 瘤),Tis(原位癌)和 T1(肿瘤浸润基膜)] 除外; 5. I 型及 II 型糖尿病,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除外: 仅采取运动及饮食控制,筛选期空腹血糖<7.0 mmol/L 且糖化血 红蛋白(HbA1c)<7.0%的 II 型糖尿病患者; 仅需要口服单一降糖药即可稳定控制血糖,筛选期空腹血糖<7.0 mmol/L 且糖化血红蛋白(HbA1c)<7.0%的 II 型糖尿病患者;
6. 存在间质性肺病、肺功能严重受损、严重肺纤维化、放射性肺炎、 药物诱导的肺病史,以及筛选期胸部 CT 检查结果提示存在活动 性肺部炎症的证据;
7. 有免疫缺陷病史,包括但不限于 HIV 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、先 天性免疫缺陷疾病,或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/自身免疫病病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Q-B3525-II-04 版本号:2.0 18 史,或筛选期接受过免疫抑制剂的患者;
8. 具有影响口服及药物吸收的多种因素(比如无法吞咽、胃肠道切 除术后、溃疡性结肠炎、症状性/炎症性肠病、慢性腹泻和肠梗阻 等)者;
9. 既往治疗引起的非血液学毒性反应未恢复至≤CTC AE 1 级者(不 包括脱发);
10. 首次用药前 7 天内接受过系统性类固醇激素的治疗(剂量相当 于>10 mg/日的强的松或等效药物),但以下情况除外:①允许使 用局部、眼内、关节腔内、鼻内或吸入性的皮质类固醇;②允许 短时间使用皮质类固醇予以预防(如对造影剂过敏)或治疗非自 身免疫性状况(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)等;
11.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、系统性抗肿瘤药物治疗或仍处于 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的患者(以先出现的时间为准);
12. 已知存在活动性感染者(如病毒、细菌或真菌感染等),或首次 用药前 4 周内发生任何重大感染事件;
13. 巨细胞病毒(CMV)感染者(筛选期 CMV-PCR 检查结果呈阳性);
14.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存在未愈合的伤口、溃 疡或骨折,以病理诊断为目的的肿瘤组织切取活检除外;
15. 有出血体质证据或病史的患者;在首次用药前 4 周内,出现任何 ≥CTC AE 3 级出血事件(如消化道出血、穿孔等);
16. 首次用药前 3 个月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,或曾接受过器 官移植(角膜移植除外)者;
17. 既往曾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;
18. 不能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水、腹水以及中等量及以上的心包 积液;
19. 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出现过≥II 级的心血管疾病,包括不稳定性 心绞痛、心肌梗死、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、充血性心力衰竭(纽 约心脏病协会(NYHA)心功能分级参考附件三)、脑血管意外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Q-B3525-II-04 版本号:2.0 19 (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)、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等;
20. 筛选期 QTcF>480ms,或左室射血分数(LVEF)<50%;
21. 筛选期尿常规提示尿蛋白≥2+,且证实 7 天内 24 小时尿蛋白定 量>1.0 g 者;
22. 筛选期流行病学检测结果显示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时: HBsAg 阳性且 HBV DNA 超出正常值上限(经抗病毒治疗后 降至正常值范围内者可以纳入); Anti-HCV 阳性;
23.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;
24. 存在其他严重身体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,可能增加参加研究的 风险,或干扰研究结果,以及研究者认为任何原因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患者。
| 序号 | 机构名称 | 省 | 市(区) | 地址 | 状态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1 |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| 上海市 | 静安区 | 上海市静安区乌鲁木齐中路12号 | 已启动 |
受试者补偿
10000
具体金额以实际项目为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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