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实体瘤】ST-1703- HER2 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
停止招募适应症
实体瘤
性别要求
男女不限
年龄限制
18~80
BMI要求
18~40
试验分期
I期
体检时间
随时安排
项目周期
2022-06-29 至 2022-07-21
【实验名称】
一项开放性、剂量递增的I期临床研究,评估ST-1703在实体瘤患者中单次给药的安全性、耐受性和初步疗效
【研究药物】
ST-1703
【适应症】
实体瘤
【申办方】
北京塞特明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
【给药方案】
口服ST-1703
【时间安排】
随时预约安排
【受试者获益】
1.免费体检;
2.有一定的补助
3.免费用药治疗;
4.就诊知名三甲医院,全程专家团队跟踪服务;
【入选标准】
1. 年龄 18-80 周岁(含边界值),性别不限。
2. 在相应的试验阶段满足以下条件:
1)I 期-剂量递增阶段: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 HER2 阳性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,经标准治疗失败,或无标准治疗方案,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。HER2 阳性的具体要求为:a. 对于乳腺癌和胃癌要求 IHC 检测为3+或 IHC 检测为 2+且 ISH 检测为阳性;b. 对于其他瘤种要求 IHC 检测为 2+或 3+,或者 ISH 检测为阳性。
2)Ⅱa 期: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 HER2 阳性的晚期乳腺癌患者,包括乳腺癌脑转移(包括脑实质转移和脑膜转移)的患者或其他 HER2 阳性晚期恶性实体瘤(如胃癌、结直肠癌、胆道癌、肺癌、食管癌、卵巢癌、唾液腺癌、膀胱癌和脑胶质细胞癌等)患者,经标准治疗失败,或无标准治疗方案,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。HER2 阳性的具体要求为:IHC 检测为 3+或 IHC 检测为 2+且 ISH 检测为阳性。
3. 需提供既往检测报告证实 HER2 阳性。若患者不能够提供既往检测报告证实HER2 阳性,则需提供肿瘤组织样本进行 HER2 表达分析。样本要求为经福尔马林固定-石蜡包埋(FFPE)处理的质量合格的肿瘤标本(未染色切片,至少 6 片)。如果患者不能够提供既往检测报告证实 HER2 阳性,同时也不能提供既往存档的合格肿瘤组织标本,则应进行新鲜肿瘤病灶活检。
4. I 期-剂量递增阶段:根据 RECIST 1.1 版,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;Ⅱa 期:根据 RECIST 1.1 版,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(对于乳腺癌脑转移队列的患者,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脑转移病灶)(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经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,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,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)。
5. ECOG 体力评分 0-1 分。
6. 预计生存时间 3 个月以上。
7. 有充分的器官功能:
血液系统(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)
中性粒细胞绝对值(ANC)≥1.5×109 /L
血小板(PLT)≥75×109 /L
血红蛋白(Hb)≥85g/L
肝功能
总胆红素(TBIL)≤1.5×ULN
丙氨酸氨基转移酶(ALT)≤3×ULN;
肝转移或肝癌患者:≤5×ULN
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(AST)≤3×ULN;
肝转移或肝癌患者:≤5×ULN
肾功能
肌酐清除率(Ccr)>50ml/min(根据 Cockcroft-Gault 公式计算)
凝血功能
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(APTT)≤1.5×ULN
国际标准化比值(INR)≤1.5×ULN
超声心动图
左心室射血分数(LVEF)≥50%
心电图
Fridericia 法 校 正 的 QT 间 期 (QTcF)
男性<450ms;女性<470ms
8.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(男性和女性)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9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(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);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
性。
9.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,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。
【排除标准】
1.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、放疗、生物治疗、内分泌治疗、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,除外以下几项:
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;
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(以时间长的为准);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。
2.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。
3.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(不包括穿刺活检)或出现过显著外伤,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。
4.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使用过 CYP3A4 强效抑制剂或者 CYP3A4 强效诱导剂(详见附录 8)。
5.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3 天内使用过质子泵抑制剂或需要长期使用质子泵抑制剂。
6. 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。
7.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.0 等级评价≤1 级(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,如脱发、2 级外周神经毒性、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)。
8. I 期-剂量递增阶段:具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,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;Ⅱa 期:具有以下情况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,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;
A:需要 7 天以上降颅压治疗;或
B:颅内肿瘤需要即刻接受局部治疗;或
C:需要接受抗癫痫治疗(如果是预防癫痫发作,则允许纳入)
9. 有活动性感染,且目前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。
10. 有免疫缺陷病史,包括 HIV 抗体检测阳性。
11. 活动性乙型肝炎(HBsAg 阳性且 HBV-DNA>500IU/ml);丙型肝炎病毒感染(HCV-RNA>研究中心检测下限)。
12. 目前患有间质性肺肺炎。
13.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,包括但不限于:
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,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、Ⅱ-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;
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、充血性心力衰竭、主动脉夹层、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;
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(NYHA)心功能分级≥II 级或有其他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结构性心脏病;
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;
任何增加 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,如心衰、低钾血症、先天性长 QT 综合症、长 QT 综合症家族史或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伴随药物(详见附录 9)。
14. 无法口服吞咽药物,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(如慢性腹泻、肠梗阻、胃全切等)。
15. 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,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。
16.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。
17.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。
18.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。
19.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,或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。
| 序号 | 机构名称 | 省 | 市(区) | 地址 | 状态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1 | 上海市东方医院 | 上海市 | 浦东新区 | 上海市浦东新区即墨路150号 | 已启动 |
受试者补偿
有补助
具体金额以实际项目为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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